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科学研究与管理的规范化,防止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研究队伍,提升我校在各学科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科技司《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引进的杏林人才以及与学校签订岗位协议或聘用合同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杜绝学术腐败。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严以自律,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研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五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定、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加强我校的科技保密工作,防止科技秘密的泄露,维护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科研立项的有关材料中,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第八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时,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课题组成员要在申请书上签字,以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严禁买卖、代写项目申请书,严禁抄袭、剽窃、侵占他人项目申请书,严禁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第九条 科研过程中,研究记录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不得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研究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有必须修改处,须在修改处划斜线标记,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条 科研成果凡直接引用各种文献资料,须按照规范格式注明出处。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不得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

第十一条 职务作品(如学术论文、著作)发表时,应准确规范标注作者单位。不得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的名字。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在学术争论中,应以理服人,不能谩骂、诽谤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三条  严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及时调整自身与合作者(包括其他科研人员、资助者、受试者、社会公众/消费者)、科研人员与物(包括实验动物、生态环境等)之间的关系,合乎伦理地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力争横向合作项目。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时,须签订有关经费分配、成果(含知识产权)分享的协议。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如实反映项目的技术状况及相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隐瞒技术风险。要严格履行技术合同的有关约定,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应用的效益。

第十六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提出的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按时结题。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接受有关学术腐败的举报后,交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联合学校有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布调查及处理结果。

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十八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小组参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提出处理建议,并交由学校相关单位出具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调查处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按照相关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中医科【2007】36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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