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廉政(洁)
风险防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依法治校,端正学术风气,提高学术水平,加强学术诚信,防控学术廉政(洁)风险,促进学术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和院(所)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以学校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统筹全校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院(所)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 管理部门学术廉政(洁)风险包括下列可能出现以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领域:
1.学术评鉴、学位评定、职称评聘、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学科专业建设;
2.科研项目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专利审查;
3.职称评聘、导师遴选、教学管理、评优授奖等涉及论文、成果等学术范畴的领域;
4.其他可能出现违反廉政(洁)要求行为的领域。
第五条 学校师生学术廉政(洁)风险包括下列行为:
1.利用学术管理职权谋求个人私利;
2.滥用学术权力和学术信誉;
3.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4.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5.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6.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8.重复发表学术论文;
9.泄漏学术秘密;
10.代写论文明码标价叫卖;
11.其他违反学术诚信要求。
第六条 高度重视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加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学术委员会、职能部门、院(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履行学术诚信管理职能,查找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责任到岗,风险到人,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全校学术廉政(洁)风险防范工作,定期通报学术风险防控情况、分析学术风险动态、部署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研究学术诚信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加大协同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和抽查学术诚信情况,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相关情况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并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把学术廉政(洁)风险教育作为学校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廉政风险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增强全校师生的学术诚信和主动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强化风险识别,增强抵御风险、拒腐防变的能力,努力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宣扬学术诚信,鞭笞学术劣迹。
第九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导师遴选、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强化学术诚信评价。
第十条 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励、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学术民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评判,并将调查审议结果递交学校纪委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