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文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学术民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权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评价拟申报人才专项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学术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四)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项;

(五)依法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院(所)学术委员会二级构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校务会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并设秘书1人,由科技处处长兼任。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27人组成,委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之间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在任校领导及担任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校务会拟定委员分配名额及结构要求,下发各二级选举单位,由各单位召开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会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名单报校务会通过,并在学校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审组。

学校各院(所)设立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执行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及交办的相关工作。根据学校或院(所)安排,或由院(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院(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出动议,经院(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召开院(所)学术委员会会议。

各院(所)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5-9名委员组成,委员产生办法及有关结构要求参照校级的办法自主拟定,报校学术会员会备案。

院(所)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应在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后进行。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人正派、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必须是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高学术威望,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具有高级职称专家。

第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奇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届中调整,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讨论确定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务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动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委员无故不请假三次或无法出席会议一年以上者建议请辞。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校内或校外专家或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须表决通过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出席的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请假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投票,表决结果须超过与会委员的2/3同意方为通过。如遇由于客观原因出席会议委员不足2/3而又必须及时对事项作出表决时,可采取通讯投票方式进行。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视情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评审组进行审议。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委托校外学术机构或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仲裁、决议提出建议。需开展调查取证的事项,由秘书处组织实施,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及院(所)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单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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