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双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提高我校科研人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接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为加强横向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的国家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从非政府渠道获得,以技术委托合同形式确立的各种类型项目,以及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技术咨询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技术服务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三条 科技处是横向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与相关技术合同的日常管理事务工作。科技处会同各部门进行横向项目的谈判、申报、立项,并负责横向项目合同的认定、登记和管理等。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对外签约授权暂行规定》执行,一律以“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名义签订,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

第五条 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是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法规,由科技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审核及把关,重大横向合作项目还需同时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并提交校务会审议。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做好项目预算,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应使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规范科技项目合同范本(可在科技处网页下载)。合同一般应明确以下条款: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展、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配方案;验收标准和方法;合同金额的支付方法;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办法;项目组成员信息;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在横向项目合同中约定成果分配方案时应注意:合同标的之外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校;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或多方)共享,而我校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在横向项目研究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不得私自署名或挂其他单位署名。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1、在接受委托方的横向科研项目时,项目负责人使用规范的科技合同文本拟定合同草案,提交所在二级单位对合同草案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和条件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上传至科技处审核,再经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般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所签署合同正本应至少一式八份,其中学校校长办公室、科技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存档一份,其余四份由合同方存档。合同方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可到科技处开设经费卡。

第九条 自然科学研究类的横向项目签约合同金额要求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鼓励人文社科类课题进行横向合作。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对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所获经费的10%由学校提取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具体经费的使用及扣缴参照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监督实施。一年期以内验收的横向项目以验收报告代结题报告;一年期以上的横向项目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横向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内容认真开展工作,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按质履行义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本项目所签合同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会同合同方一起进行验收,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或调离学校时,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应与合同委托方积极协商,视具体情况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合同,并书面报告学校科技处。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委托方、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协商一致后,及时报告学校科技处备案,并按项目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和《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廉政(洁)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我方专利权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事项按合同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制定实施计划并按期完成。如有违约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

1、未按期履行合同,我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如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部门仲裁或法院判定后,属我校赔偿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3、由于项目组履约不力或违约,被对方追究责任(含法律责任)给学校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者,经学校认定后,立即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我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补充或变更的书面协议,报科技处备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2、项目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项目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完成的除外。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应担负起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凡经学校签署或在科技处备案的横向项目合同发生争议时,二级单位应积极协商解决,如需学校相关部门介入的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除有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另作规定之外,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使用各部门或单位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严禁利用学校的资源和科研条件私自承接横向科研任务,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凡未经学校签订的并且未在科技处备案的横向项目合同,科技处在绩效考核等需审核或认定的工作中将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包装、企业宣传中等使用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名、校标或关联名称,如需使用应另行签定协议,具体参照学校校名校标使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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