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科技处组织的以学校为依托单位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既定的研究任务并已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验收后项目剩余的资金。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应本着“精简高效、专款专用、支持研究”的原则,鼓励项目负责人利用结余经费开展原项目的后续研究或新项目的预研。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同时负责会同财务部门对结余经费进行统筹使用。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往来账目,据实编制项目决算,及时办理财务结账,不得随意调整实际支出。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如实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内容,并交财务部门审核。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根据项目批复预算科目分类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决算。如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结题时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在财务部门审核后,还需要按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项目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后,由财务部门确认项目经费账中的结余经费金额。
第七条 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时,直接费用使用应达到总下达经费的70%以上。项目结题后除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达到使用率70%后的结余经费留在原项目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率70%的部分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相关支出。
留在原项目的结余经费,从原研究项目合同结束日开始算起2年以内使用完毕。到期未使用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收回并统筹使用。
第八条 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时,直接费用使用应达到总下达经费的50%以上。项目结题后除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达到使用率50%后的结余经费留在原项目继续使用,未达到使用率50%的部分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相关支出。
留在原项目的结余经费,从原研究项目合同结束日开始算起2年以内用完。到期未使用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收回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九条 结余经费中的间接费用不得调整。结余经费中的直接费用可根据以下要求重新制定预算:
(一)设备费科目的预算不得超过原项目该科目预算的结余。
(二)其余科目预算根据研究需要制定。
第十条 学校对结余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使用流程为: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提出结余经费使用申请。
(二)二级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财务部门。
(四)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变更。
各流程审核时,如存在问题将退回上修改。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科研经费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严禁购买与科学研究无直接相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严禁在结余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十四条 如科研项目已结题,且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通知》(广中医科〔2017〕11号)同时废止。非科技处组织的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