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的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6〕3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8〕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经费包括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纵向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和学校人文社科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及共建、自筹项目,属于纵向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人文社科专项的,属于学校研究项目。
第三条 凡以广州中医药大学名义取得的研究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统筹领导人文社科专项经费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经费审核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监察处负责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负责监督核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预算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邮递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包含调查、走访)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出版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论文版面费、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学校对各级各类研究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项目主管单位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纵向研究项目按经费总额提取5%的管理费,横向项目按经费总额提取10%的管理费。
第九条 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条 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确需调剂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相关项目管理要求提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对预算调整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学院(部门)、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只能调减,不能调增,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立项要求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开具发票申请表》、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经学院(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行政事业往来票据。
第十二条 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可登录学校财务管理平台,在到帐通知查询项目经费到帐情况。如果项目经费到账,项目负责人须凭立项通知书、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经费预算页等材料到科技处办理开卡通知,再到财务处开设经费卡号。
第十三条 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内部审核批准可以使用现金结算。项应当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资助经费拨付方式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资助总额的70%、30%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立项时执行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作为预留经费,待最终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发生科研协作需要进行经费转拨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转出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合同书、经费使用协议、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经学院(部门)、科技处、财务处审批后,方可生效。外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30%。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之名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主管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如需继续使用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经学院(部门)、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结余经费使用年限项目结题后2年,到期后余款按规定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经费将被冻结,剩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内容,如果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转出申请表
2.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
人文社科转出、结余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