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规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

第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对研究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统筹领导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跟踪等行政管理,并协同财务处管理项目经费。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负责为研究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对项目履行监管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研究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并对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规范性、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学校支持广大教师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各学院(部门)应引导教师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并加强研究项目的申报指导。
第九条 纵向研究项目一般由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组织申报。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由科技处组织申报。科技处根据各科技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二级单位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的招标指南进行选题,按照规定的申报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项目申请书,认真组织申报材料。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书一份,经二级单位审核,报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凡与外单位合作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需要与外单位签订联合申报框架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除项目来源单位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1)近两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人员;
(2)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审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各类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的。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申报项目按要求送交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对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经费预算等相关事项的咨询。

第十五条 对于非限额申报的研究项目,所有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均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对于限额申报的研究项目,如果申报数量超过限额,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写好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
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科技处负责审查项目合同书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包括我校主持牵头和我校参加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获得立项后,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科研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各科目预算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合作费的拨付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非科技处组织申报的纵向研究项目,其申请书须经科技处审核,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凭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和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研究周期、合作单位、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在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允许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变更材料,经学院(部门)、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稳定,在项目立项后至结题前,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组主要成员。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在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允许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成员同意,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办理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研究进展报告,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组织中期检查。检查形式包括项目自查、二级单位检查或学校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条 对于鉴定为优秀或获得批示的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交成果简介、鉴定或批示复印件等材料,着重介绍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对科研团队的培养成果和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等,科技处将采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扩大项目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按期完成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为优秀或获得批示、经费使用规范且使用效率高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在新的项目申报或资源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与鉴定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延期或中止手续,由学校科技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项目申请中止时,应完成财
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收到结项批复后,纵向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报书、合同书或协议书、中期检查材料、变更材料、结项报告、最终成果、结项批复等全部项目材料,报送科技处备案归档,方可视为结题。
第三十四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中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延期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依托的二级单位申报该类项目资格1年。
第三十六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如果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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