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产学研基地的建设原则
产学研基地是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与省内外有关单位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由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签署协议并实施。合作单位必须是国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能为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技术成果转化等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
产学研基地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及成果推广示范、共建实验室等。产学研基地的认定应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并取得了较好合作成效,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长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条 产学研基地的筹建
1.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单位及专家联系省内外相关的单位建立“产学研基地”,双方如有初步意向,报学校科技处审批后,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主持承办该基地的筹建工作。
2.各二级单位与相关的合作单位要明确双方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参照学校规定的协议书样式,负责起草双方共建产学研基地的协议书,并报送学校科技处按对外签约的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最后呈学校校务会审批。
3.建设方案获批后,由学校与合作方主持签约及挂牌仪式,牌匾限于在协议里认定的共建基地悬挂,样式为“广州中医药大学——×××(合作单位名称)产学研基地”。
第三条 产学研基地的管理
1.科技处负责统筹基地的审批、规划、检查、评估等。基地日常主要由二级单位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2.对已经签约挂牌的学校产学研基地,由负责该基地二级单位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办公,根据双方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的对接和合作。并负责每年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的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3.合作单位必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二级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协议中合作单位方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4.科技处及相关部门会同有关二级单位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科研开展情况。对不能履约的基地提出批评、整改或撤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协议到期的守约产学研合作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5.由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与基地合作方合作申报的项目,另行签署有关合同书(参照国家科学技术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并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6.产学研基地研发及生产的任何产品不能标注“广州中医药大学生产”或“广州中医药大学——XX产学研基地生产”等相关字样,如需标注按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