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技项目管理,有效、合理地利用科技经费,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5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进行项目预算。

第三条 凡以广州中医药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技处、财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类别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依据下达项目(课题)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文件,并按照项目(课题)负责人与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任务书)和预算书进行管理。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的开支范围: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项目,开支范围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一)直接费用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

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

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劳务费

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1.其他支出

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12.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的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按《广州中医药大学科研课题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科研管理经费

1.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间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费用的补偿。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留校经费总额的5%提取。其中重大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科研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面上项目学校与二级单位共同管理,按3:2的比例分配使用。

2.科研管理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学校资源占用费;

(2)科研项目组织论证费、项目组织评审费;

(3)科技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费;

(4)学术交流有关费用;

(5)其他综合使用费。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委托进行的研究项目(课题)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以合同优先为原则。合同有规定或有预算约定的,从其规定。经费开支必须与所签订技术合同内容相关,并且符合有关财经制度规定。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开支范围

(一)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课题)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合法使用。其中,用于项目(课题)研究的直接费用不能少于合同总额的60%。

(二)横向科研经费90%由课题组自主支配,5%学校留用作为资源利用费,2%用于科技管理,2%用于二级单位管理,1%用于财务管理。以上均为所获经费的税前比例,如有税务支出,从项目组使用经费中(即所获经费的90%)扣除。

第十条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管理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是指学校自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的开支范围:支出项目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中课题组的研究劳务补贴不超过10%;学校提取3%科研管理费。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对到帐的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IC卡)。项目经费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跨年度使用,但不得预支或超支。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凡不属科研经费使用范围或与课题实施无关的开支,财务处不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凡涉及学校与外单位经费的转拨,应先在科技处网页下载并填写《科研经费转出申请表》,同时提交科研合作和经费使用协议、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批准、登记备案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IC卡丢失,应立即到学校财务处报失。经确认丢失又无人挪用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补发新卡。

第三章 调整监督

第十六条 凡以学校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的帐号。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须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经批准中止或被撤消的项目,应及时冻结,剩余经费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按时提交课题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不能按期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科技处负责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直到项目整改完毕。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账目。如项目经费有结余,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属校级课题的,收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的各级各类有关财务报表,科研与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实施检查与监督。对不合理使用经费的,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停延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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