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2001年3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第5次常务理事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中华医学会第23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设立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是全国医药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医学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中华医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中华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中华医学科技奖授予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卫生学、药学、中医中药学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一)在医学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要发现;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医学技术发明;

(三)完成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医学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

第七条中华医学科技奖授予对创作优秀医学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第八条中华医学科技奖授予对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九条中华医学科技奖接受如下单位或科学家推荐:

(一)高等学校;

(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条推荐单位和科学家限额择优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医学会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中华医学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卫生管理奖、医学科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十四条中华医学科技奖由中华医学会确认并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五条中华医学会从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医学科技奖,由中华医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华医学科技奖,由中华医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参与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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