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有发明专利”是指拥有国家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和发明专利证书。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可以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且不能公开的项目,应该向国家所属对口部门,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33—39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省属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与其他四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共同推荐一项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七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九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省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申报推荐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部分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以在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上答辩;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以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
(三)对于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四)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省科学技术奖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七)省科学技术奖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 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省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四十九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五十条 异议自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省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特等奖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