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6号),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既评价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水平,更要评价其实用价值;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直各行业科技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和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七条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组织进行评价。
第八条 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包括理论研究论文和专著。申请评价的理论研究成果应有新发现,并为同行所公认。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申请评价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品种、新资源及其它应用技术。申请评价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得到市场承认,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得组织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等形式,引起同行的关注、引用和评论,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更主要表现为对实际应用的指导作用,应参照应用技术成果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采取评审的方法,具体做法按《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成果可根据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原则上采用函审鉴定;新产品一般采用检测鉴定;其他类型的应用技术成果和部分创新性强、技术难度大或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新产品可采用会议鉴定。要提倡开展函审和检测鉴定,减少会议鉴定。
第十五条 对于推广应用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委托经国家或省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报省专利管理部门确认。
2.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如农业新品种等),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报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3.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实施有效的科技成果,可由实施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证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4.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合同要求,由下达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两类指标。
第十八条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理论研究成果以学术价值评价为主,并进行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应用技术成果以实用价值评价为主,并进行技术水平的评价。各类科技成果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及应用方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术、技术价值指标是科技成果在理论、方法、技术和工艺等方面所具备科技水平的体现,由科学性、创新性和先进性为综合表征。
(一)科学性指标内容:包括研究设计严密,分析论证符合逻辑,实验条件符合有关标准,统计处理正确,提供数据真实可靠,结果可重复。
(二)创新性指标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设计思想、工艺技术特点及最终结果等是否属国际、国内或省内首创,或有无实质性的突破、改进和补充等。
(三)先进性指标内容:包括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达到国际、国内或省内何种水平。
第二十条 实用价值指标是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价值,由技术可行性、知识产权、市场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予以表征。
(一)技术可行性指标内容:包括研究的成熟程度及技术的适用性。成熟程度指成果的技术系统的完整性和成果实际应用的可靠性,可从成果所处的阶段予以表征。适用性指技术的政策环境、自然条件、资源条件、技术开发能力等方面的生产适应程度及经济合理性。凡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具有特色优势、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属技术适应性强。
(二)知识产权指标内容: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法律状态、类别、数量。
(三)市场效果指标内容:是指市场的占有程度、竞争能力、年销售量和销售趋势,以成果应用的广泛性和推广的迫切性来表征。
(四)经济效益指标内容:是指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
(五)社会效益指标内容:是指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主要包括对两类指标衡量结果的客观描述,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今后改进和进行转化、推广应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以鉴定形式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所属地区、行业关系或任务来源,向省行业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大科技成果可再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评估形式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直接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首先明晰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单位或个人名次排序,并出具证明,原则上由第一完成者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前,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先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它知识产权方式加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主要技术文件、资料和总结报告;
(二)有关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及相应检测、验证材料;
(三)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或专利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应用情况和效益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批复。
第二十七条 跨行业、跨地区的科技成果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科技管理部门联合组织评价。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公布后两个月异议期内若无异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需要的各种技术领域的专家,尤其要充实既懂专业技术又有经济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加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专家。对职业道德或业务水平不能胜任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由组织或主持单位、评估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从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科技成果研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推荐或聘请。
第三十一条 采用函审鉴定或科技评估方式的,由主持单位或评估机构直接将全部审查材料送交参加评价的专家,并回收专家意见,除确需答辩外,科技成果完成者应完全回避;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严格控制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科技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与鉴定无关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或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价工作要求,不得收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赠送的钱物。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与评价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赠送钱物或以各种形式干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承担,由组织或主持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商定统一支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不得擅自支付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科技成果查新、检测、专利检索和科技评估机构的管理。全省范围内经考核认定若干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查新机构、检测鉴定机构和专利检索机构,并建立年度复审、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和查新机构的认可和年度复审、人员培训上岗工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或委托行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专利检索机构认可和年度复审、人员培训上岗工作由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承担检测鉴定的检测机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的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五年考核一次。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查新、检测、科技评估和专利检索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