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实施意见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推进我校“双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推进我校“双一流、高水平大学建设,吸引优秀毕业生积极参与高水平科学研究,优化科研人才队伍结构,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科研流动岗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学校各科研创新平台PI团队和校本部承担的各类重大科研项目中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学校七个科研创新平台PI团队以及校本部承担的各类重大科研项目等。

七个科研创新平台包括国际中医药转化医学研究所、华南针灸研究中心、创新中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中心、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岭南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三元里校区)。

校本部承担的各类重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国合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以及广东省重点领域研究计划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室等同级别重大项目或重点平台、基地项目。

(二)实施流程

各科研平台PI团队及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助理岗位,先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科研助理岗位招聘申请表》,经所在的二级单位批准,由学校科技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人事处进行招聘。

科研助理聘用以项目制方式签订合同,合同期二年。

(三)招聘条件

科研助理招聘的基本条件,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薪酬待遇

1.科研助理薪酬主要从学校各级各类经费、科研项目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等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除科研平台现有存量的科研助理外,新申请招聘的所有科研助理薪酬由学校和科研平台PI团队、项目组按2:8进行支出。

2.科研助理薪酬支出所涉及的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科研助理薪酬待遇参照现行平台科研助理的标准,本科学历的科研助理薪酬参照校本部合同制聘用工作人员待遇标准。所有人员均按国家规定购买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待遇标准参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科研助理在岗管理

1.科研平台PI团队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并将科研助理纳入二级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协助做好科研助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2.科研助理进岗后,应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科研平台PI团队或项目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科研助理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3.科研助理在岗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合同期内违纪或违反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二)现科研平台存量的科研助理在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管理。

(三)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人事

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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