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校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我校的智力资源优势,有利于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教学、科研、医疗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新品种和新种质;

(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科技处归口管理科研、科技成果开发与转让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各级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落实、执行学校部署的有关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各种文件、通知的上传下达;

(二)制定我校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与工作计划;

(三)组织对我校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本科生开设中医药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选修课;对研究生开设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课程;

(四)在学校及相关部门配合与支持下,进行中医药知识产权政策与行业战略的研究工作;

(五)负责开展归口管理的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及保护、实施、利用和转让工作;

(六)负责做好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并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基层知识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协助科技处、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工作;

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成果转化或对外合作的组织申报与材料整理工作,以及对上述材料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科技处知识产权管理科。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学校职务发明的界定:

(一)学校教职员工履行本职工作及学生在读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执行学校或所属单位交付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离休、辞退、毕业、工作调动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原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上述任一款的情况,均为职务发明。

职务成果、职务作品等可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界定。

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学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由学校所有,完成者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本校业务范围内对此著作权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处方制剂工艺、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其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或进修、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进入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人员,在进站前知识产权管理科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之签订专门协议,以明确权利归属。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申请课题立项资助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选题阶段必须进行该课题的专利文献查新检索,以及将来课题被立项后的研究、结题、推广应用阶段必须进行该课题相关专利文献的追踪检索。

第十五条 学校的所有科学研究项目自立项起至结题止,科技处知识产权管理科实行全程跟踪制度,协助课题组做好各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后,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将其主要技术资料初步整理后,交送所属单位初步审核后,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意见附技术资料送交科技处知识产权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经审核后,对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六条学校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研合作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规范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科技保密管理。教职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我校的保密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并接受知识产权管理科的审核。知识产权管理科对学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由科技处聘请国家或社会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有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的权利,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专利申请与著作权登记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必须上报科技处知识产权管理科,并按照要求登记备案,然后由科技处负责启动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程序。科技处不负责非职务发明的专利和著作权的申请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科技处以登记备案的专利和著作权作为奖励的唯一凭据,个人申请(未经科技处登记备案)的专利或著作权,学校有权不予奖励。如果专利涉及以后的职称晋升、业绩考核等认证时,科技处亦以登记备案的专利作为凭据进行认证。

第二十二条 专利发明人或著作权登记人必须协助科技处做好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文件的交递,缴纳费用、财务报销,意见陈述等工作。若因此而影响专利申请或造成其他损失者,科技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或著作权登记的所有费用由学校支付,但具体财务报销事宜由发明人或登记人协助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应及时协助科技处做好专利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要求填报专利登记表。

第六章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奖励办法详见学校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对于申请专利以及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学校不予奖励。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创造,作为评定发明人技术职称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进入职称评定评价体系;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后5年内未能实施成果转化者,学校将终止缴纳专利维持费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付专利申请及维持费用;专利奖励费用由学校当年划拨。学校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我校及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侵犯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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