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的管理,经9月30日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将《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4年10月20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国家和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各类纵向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中对承担科技项目的成员及相关单位进行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技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技处是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级单位对科技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必须经学校科技处备案。本校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纵向项目的,需先填写《科技合作项目申请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经学校科技处同意或不通过科技处申报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但特别委托项目除外。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科技处根据各科技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二级单位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的招标指南,进行选题,按照规定的申报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项目申请书,认真组织申报材料,然后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单位审查。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书一份,经二级单位审核,报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第九条 除项目来源单位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1)近两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人员;

(2)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审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各类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的。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申报项目送交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对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咨询。

第十二条 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学院、跨学校申报的项目及其它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科技处可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对需参加答辩的项目,由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由项目组成员进行预答辩。对于限额申报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为培养青年教师,厅局级及以下级别的自然科学项目主要向中级及以下职称青年教师倾斜,鼓励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申报更高级别项目。

第十四条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写好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科技处负责审查项目合同书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包括我校主持牵头和我校参加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合作研发项目应做各单位合作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由合作各方盖章确认。项目合作费的拨付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研究进程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研究周期、合作单位、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在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允许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成员同意,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稳定,在项目立项后至结题前,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组主要成员。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在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允许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成员同意,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科技处,由科技处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执行材料,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要认真做好临床和实验观察记录,收集有关检测数据的原始资料,并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建立科技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以备查验。实验记录须使用学校统一的科研记录本并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每年检查一次。年度检查形式包括项目自查、二级单位检查及专家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组织中期检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项目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准备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类项目的结题方法按该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获评优秀的结题项目,学校在项目组织申报时优先推荐;对评价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与鉴定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开,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二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由学校科技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项目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科技处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的相关材料送学校档案科存档。

第三十四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延期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依托的二级单位申报该类项目1年。

第三十八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项目主管单位规定不一致时,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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