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全国中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开发研究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一)自然科学奖励范围: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

(二)技术发明奖励范围: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中医药技术发明;

(三)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授予对创作优秀中医药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和单位。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励:授予对我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或外国组织。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八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

2、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

3、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

6、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中国中药协会等全国性学会、协会。

第九条推荐单位和科学家限额择优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评定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参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中华中医药学会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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